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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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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14年1月8日以现场方式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投资细节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上刊登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20,000
公证费5,000
合计25,000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月17日印发《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23号),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情况.

1、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全文中的基金名字作如下修改。

原文:“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同。

2、基金管理人拟将目录中“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修订为“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拟将目录中“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修订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3、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中“释义”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删除“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等内容

4、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四款“基金的投资目标”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

“在亚洲澳洲成熟证券市场(除日本外)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等证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进行中长期投资布局,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修改为:

“在香港证券市场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等证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进行中长期投资布局,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5、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修订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投资细节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原《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6、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修订为“基金的存续”。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二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即可开始办理。在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合法披露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休市或遇其他不可抗力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六款“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八款“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二款“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11、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第(一)条“基金管理人概况”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林立军”

12、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第(二)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1小节“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删除“(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同时将后续“(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修订为“(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二款“基金托管人”第(一)条“基金托管人概况”下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14、根据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全部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5、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中增加部分内容。

在本节末尾增加内容如下: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16、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一款“投资目标”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在香港证券市场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等证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进行中长期投资布局,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17、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二款“投资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6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40%,其中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18、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三款“投资理念”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深入的“自下而上”的企业基本面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估值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布局。我们相信,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必将在股票价格上得到充分反映。本基金通过选择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证券以及投资于上述证券的基金等进行科学的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19、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四款“投资策略”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分析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中长期的较高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是精选股票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全球经济形势、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地区及产业竞争优势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符合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形成建议报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是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优秀的偏股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1)由历史业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3)拥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理念,立足于“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是股票投资的补充。将在综合考虑固定收益产品收益、风险和流动性情况,在深入分析大中华地区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20、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五款“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大中华地区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对香港证券市场的影响;

3、各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5、股票、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行业分析师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分析师决定核心股票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部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21、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六款“投资限制” 第(一)项“禁止行为”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删除“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原文: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修改为: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2、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七款“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华指数(MSCI ZhongHua Index)。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 (MSCI) 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一系列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中华指数 (MSCI ZhongHua Index),提供了中国投资空间除A股外的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涵盖了H股、B股、红筹股、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私企股和香港本地股,为国际机构在香港证券市场投资中广泛使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八款“风险收益特征”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收益高风险的品种。”

24、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第三款“基金财产的账户” 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5、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五款“估值程序” 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对账形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6、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一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1、基金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修改为:“1、基金的管理费;”

27、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二款“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修改为: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8、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五款“基金税收”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9、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款“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一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0、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五款“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七)条“临时报告 ”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一款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014年1月8日,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投资细节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原《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32、为保持前后文一致,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关部分按前述修订一并更新。

四、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费用安排

自“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费用安排如下: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1.2%,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30%
M≥1000万每笔1,000元

4、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

五、备查文件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23号)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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