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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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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30版)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香港证券市场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等证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进行中长期投资布局,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香港证券市场公开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60%-95%;其余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为5%-40%,其中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深入的“自下而上”的企业基本面分析,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估值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布局。我们相信,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必将在股票价格上得到充分反映。本基金通过选择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证券以及投资于上述证券的基金等进行科学的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分析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中长期的较高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是精选股票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全球经济形势、大中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地区及产业竞争优势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在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符合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形成建议报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是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优秀的偏股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1)由历史业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3)拥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理念,立足于“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是股票投资的补充。将在综合考虑固定收益产品收益、风险和流动性情况,在深入分析大中华地区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香港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大中华地区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对香港证券市场的影响;

 3、各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5、股票、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行业分析师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分析师决定核心股票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部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华指数(MSCI ZhongHua Index)。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 (MSCI) 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一系列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中华指数 (MSCI ZhongHua Index),提供了中国投资空间除A股外的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涵盖了H股、B股、红筹股、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私企股和香港本地股,为国际机构在香港证券市场投资中广泛使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收益高风险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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