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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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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香港优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

 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

 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

 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香港证券市场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等证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进行中长期投资布局,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投资细节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原《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即可开始办理。在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合法披露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国内的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当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休市或遇其他不可抗力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下转A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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