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8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编号:2014-00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收到子公司--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多多”或“原告”)诉讼事项材料,福多多就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福多多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年焦民三初字第00004号《受理案件及通知书》。

 福多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100万元,本公司占42.86%,为第一股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焦作市福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 职务:董事长

 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电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予中 职务:董事长

 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

 被告:张予中,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现任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国卓,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现任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诉讼起因

 201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20120210),约定由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提供98%的硫酸10000吨,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43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4月30日。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2月29日将预付款付至被告东方金铅指定账户中。截止到2012年6月1日前,被告东方金铅尚有价值人民币11059.6元的硫酸未向原告交付。

 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东方金铅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编号201205028),约定原告向被告东方金铅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东方金铅以350元/吨的价格向原告供应质量标准为硫酸含量≥98%的硫酸,共计85714.3吨,每月最低供应量为5000吨。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与张国卓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上述三被告为被告东方金铅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材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货款支付的义务,但被告东方金铅除了在2012年6月供应给原告硫酸5448.42吨之外,2012年7、8、9月都未能按照约定提供5000吨的最低量,甚至于2012年10、11、12月以及2013年1月停止了向原告的供货。依照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第十条,被告应当承担“未供货部分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另外,被告东方金铅提供的硫酸存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了用户设备损坏。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东方金铅向原告供应的硫酸尚不足合同标的数量的1/3,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原材料买卖合同》的第十条第一项,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多次与被告东方金铅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但被告东方金铅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甚至拒绝与原告进行协商。为此,福多多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被告尚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价款人民币11059.6元及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被告尚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价款人民币20822775.5元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411387.75元及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张国卓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编号:2014-01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8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方案。 见2013年8月2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多氟多: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7)。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7日,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广赢安薪”高端保本型(A款)理财计划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4,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5、预期年化收益率:4.9%

 6、期限:22天

 7、成立日:2014年01月17日

 8、产品到期日:2014年02月08日

 9、本金及收益兑付:在计划到期日,银行将本金及收益会在产品到期日的二个工作日内全部兑付至客户理财财户。

 本理财计划如遇广发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在提前终止公告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兑付。

 10、投资方向:货币市场工具、债券、非标准化债券资产

 11、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也不向银行贷款。

 1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无关联关系。

 13、公司本次出资4,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6%。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过去12个月内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共计16,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3%。本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授权范围内。

 四、备查文件

 1、《广发银行“广赢安薪”高端保本型(A款)理财计划对公产品合同》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