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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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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0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1月2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参会,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马立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的议案;

本公司与方兴科技签署《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协议》,根据协议,预计2014年度本公司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该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本公司《关于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署《资金代付框架协议》的议案。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供货商代付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上述两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马立云先生、张冲先生、张宸宫先生、郭义民先生回避了表决。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05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签署《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协议》,根据协议,预计2014年度本公司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

●上述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本公司向方兴科技销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的满足购买方需求的超薄浮法玻璃产品。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公司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之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郭义民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名,全部同意上述交易,上述交易事项获得通过,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协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其定价合法公允,协议条款均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根据方兴科技对本公司超薄玻璃的需求预测,预计2014年度本公司向方兴科技销售超薄玻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供应方:本公司

购买方:方兴科技,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

法定代表人:茆令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239,329,786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ITO导电膜玻璃、在线复合镀膜玻璃、真空镀膜玻璃、玻璃深加工制品及新型材料(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的开发研究、生产、销售;无机新材料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及技术服务;精密陶瓷、精细化工及电子行业用硅质、铝质粉体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方兴科技2012年的主要财务指标为:

单位:万元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06,481.7551,522.2697,092.0413,291.21

方兴科技的控股股东为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亦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方兴科技为本公司的关联人,故本公司与方兴科技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与方兴科技签署《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供应货物

本公司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玻璃产品(以下统称“产品”), 双方浮法玻璃买卖详细内容在本协议范围内另行签署《浮法玻璃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定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交易额

预计2014年度产品销售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

3、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0314-2006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之规定。

4、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本公司注册地或所购产品出产地。

5、价格和结算方式

(1)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2)订定的产品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3)货款结算:购买方付款交货或双方约定其他方式。

6、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产品销售是本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其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价格公允,协议条款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0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建材玻璃公司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订《资金代付框架协议》,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供货商结算,额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

●本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属关联交易范畴,而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属财务资助,根据第14A.65(4)条可获豁免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2013年度,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发生同类交易,审批额度为人民币18,6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2013年5月21日及2013年6月8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实际交易额为人民币17,757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建材玻璃公司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金融机构给予中建材玻璃公司有一定的贷款额度。本公司与中建材玻璃公司签订《资金代付框架协议》,拟通过中建材玻璃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供货商结算,以缓解本公司资金压力。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之控股股东,故此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上述《资金代付框架协议》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1名,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郭义民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7名,全部同意上述协议,上述协议获得通过,并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该协议。

此项交易无需获得临时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中建材玻璃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36,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100000000018284

经营范围: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深加工相关技术服务、咨询;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矿山设备及建筑、陶瓷材料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玻璃、矿山设计及工程建设总承包;玻璃生产加工、矿业技术及选矿药剂的引进、研发、转让、咨询、培训;进出口业务;耐火、保温、装饰、包装、五金、水暖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

中建材玻璃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之规定,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因而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中建材玻璃公司代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向其供货商支付的货款资金,额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名称

甲方:中建材玻璃公司

乙方: 本公司

2、交易内容

(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货款结算支持,为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付款订货及货款结算提供支持,代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先行按照买卖合同项下约定支付应付货款。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支持额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2)甲方、乙方(或其附属公司)及供货商应依据乙方及其附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就货物价款、支付金额和期限等进行约定,甲方依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代为支付的货款(包括利息)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利率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3、交易生效的条件

《资金代付框架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本公司权力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交易属财务资助性质的关联交易,是中建材玻璃公司给予本公司的资金支持,将有助于缓解本公司的资金压力,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进行上述资金代付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

2、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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