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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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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澄海 编号:临2014—006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被查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19-2号】,该裁定书系原告王琪博与被告鲍崇宪、王星星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高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青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王琪博向青海高院申请撤诉,已被依法准许,青海高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作出裁定:解除对鲍崇宪、王星星、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000万元财产的查封。经公司自查,因该案被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南京西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相关被查封房产也已解除查封。

 特此公告。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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