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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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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4-00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680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804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夏凡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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