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联合化工 公告编号:2013-067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011年11月,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8月16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进行了判决。公司已于2013年1月23日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披露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2013年1月29日,公司因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起了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东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明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C-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昌发)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俊松
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总涉案金额4,999万元。);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上诉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签订的设备承揽合同,实际上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及技术的角度二者无法区分;被上诉人二是被上诉人一专门为了向上诉人提供专有设备而设立的公司,人员上实质是混同管理,管理人员交叉担任职务,被上诉人一及被上诉人二在主体上无法区分;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提供专有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因此,向被上诉人一支付的技术费用有相当一部分体现在与被上诉人二的专有设备合同中,具体的比例无法判断,其利益亦无法区分;被上诉人二提供的专有设备存在问题,是涉案装置无法达产的原因之一,而被上诉人一在进行技术转让时,以技术保密为由,没有向上诉人提供专有设备的图纸,仅提供了安装图纸,导致上诉人无法查验被上诉人二是否按照图纸制造了专有设备,其责任承担也无法区分。因此,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二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2、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对被上诉人一及被上诉人二返还技术转让费及设备款数额认定不当。
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及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提供的应为日产100吨、年产3万吨的蜜胺生产技术,而实际上,最终建成投产的装置仅能以日产66.2吨,年产不到2万吨的规模。对上诉人而言,实际上花了3万吨技术的钱买了2万吨的技术,虽然单从产能下降的比例看由3万吨下降到2万吨,产能下降了33.3%,但应该考虑到,从2万吨技术提升到3万吨,其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附加技术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这提高的1万吨产能上,而现在损失掉的恰恰是这本应当提高的1万吨产能,因此,在考虑这个因素的情况下,以50%作为返还比例是合理的。而且,如前所述,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提供专有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例如,被上诉二向原告出售的反应器价格为1273.73万元,而上诉人自行购买的反应器价格为515万元,以1273万元为基数计,价差超过59.5%,这也可以说明以50%的比例返还具有合理性,因此,被上诉人一及被上诉人二应当按照技术转让费及设备款总额的50%向上诉人返还。
3、上诉人认为各项损失均仅计算至2011年6月22认定不当
上诉人于2011年6月22日起即不再允许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进入三胺装置现场系因为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改造,涉案三胺装置始终不能达产运行,被告一给出的解决方法始终只是调整工艺参数,始终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上诉人才拒绝被上诉人继续改造,对于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一直持续到本案起诉之时,因此,相关损失均应当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
4、上诉人认为设备改造费用也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首先,如前所述,上诉人对涉案装置的设备改造系由于被上诉人始终不能成功的改造涉案装置使其达产达标而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被上诉人能同意上诉人的改造方案,涉案装置也不至于截止到本案起诉时仍不能达产达标,如果继续放任被上诉人继续对涉案装置进行无意义的调整、甚至要取得他们的许可才能改造,上诉人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因此,对于设备改造的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如果不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技术及设备不能达产达标,也无需这些设备改造。
其次,关于超过10万元的损失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第7条约定:“发生的设计费、专供设备整改费、专供设备以外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条对于10万元以上的损失的含义界定含混不清,到底是单项10万元以上还是累计十万元以上还是超出10万元的部分,无法判断,因此无法依据此条拒绝相关损失的赔偿。
5、上诉人认为由于设备改造、空转的煤、电损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首先,上诉人主张的煤电损耗为三胺装置每次因为故障或改造停车后,再次启动如需检测故障或联动试车等空车运行时的能耗,在此阶段装置实际上在消耗能源却不生产产品,浪费了大量的能源,而不是三胺装置运行时的煤耗电耗。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48-357及证据573-582页已明确记载自三胺装置2010年3月10投产后至2011年12月18日正式生产期间,因故障或改造空跑——不包括因其他原因停车的情形——所浪费煤、电的数据,这些证据中每一日的生产日报表中均记录了当天三胺装置消耗的煤量及电量,结合备注栏以及结合往来传真的记载,能够确定故障或改造空跑的日期以及当天的煤电损耗,因此,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煤电损失。
6、 上诉人认为因产能不达产而导致利润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关于合同约定被告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的问题,首先合同法并未界定何为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其次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明显有减轻被告主要责任的嫌疑,不应当采纳。因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该部分损失。
三、判决情况
(1)2013年1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201,142.90元。
2、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40,000.00元。
3、驳回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50.00元,由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875.00元,被告北京液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937.50元,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37.50元。
(2)2013年12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
2、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44元,由北京北京液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6,208元,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6,240元,余款29,596元由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属终审判决,其中判决赔偿款9,201,142.90元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其余判决赔偿款10,740,000.00元根据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由于对判决结果的执行需要一定时间,而2013年会计年度即将结束,上述情况预计不影响2013年年度业绩,公司原预计2013年度业绩亏损空间不变。具体账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联合化工 公告编号:2013-068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两个车间暂时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沂源县有两个生产厂区,一处为西部厂区(为位于县城西郊的老厂区),一处为东部厂区(位于县城东部的经济开发区内),目前公司主要产能在东部厂区。
近年来,公司在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的东部厂区不断完善产品链条,逐步完善该厂区的循环经济模式,更好实现节能减排。公司在东部厂区投资建设的3万吨/年三聚氰胺联产硝酸铵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和15万吨/年硝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分别于2013年7月4日和2013年10月26日投产,自装置投产以来,由于实施上大压小、发挥联产优势、充分提升联产装置产能利用率的规划,该厂区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由于产品市场目前依然持续低迷,经公司内部测算,位于西部厂区的合成一车间、硝酸铵(结晶硝铵)车间两个车间由于规模小、设备老旧、工艺落后,和公司东部厂区同类产品生产车间相比,产品成本相比较高,相应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这两个车间产品的生产成本倒挂较多,公司决定对位于西部厂区的合成一车间、硝酸铵(结晶硝铵)车间两个车间实施暂时停车,具体复产时间将根据产品市场而定。
公司西部厂区现有合成一车间、硝酸铵(结晶硝铵)车间、联碱车间三个生产车间,由于联碱车间亏损较大,公司已于2013年9月24日对其实施了暂时停车。
本次暂时停车的合成一车间始建于1965年,目前具有3万吨/年合成氨产能,该装置暂时停产后,公司在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的东部厂区仍拥有1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该装置因和位于东部厂区的尿素装置和三聚氰胺装置实施联产,成本优于本次实施暂时停车的3万吨/年合成氨装置。
本次暂时停车的硝酸铵(结晶硝铵)车间始建于1976年,2005年进行了一次技改,目前具有5万吨/年结晶硝酸铵产能及配套的4万吨/年硝酸产能,该装置暂时停车后,公司在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的东部厂区仍有35万吨硝酸铵和40万吨硝酸产能。因东部厂区的硝酸装置、三聚氰胺装置和硝酸铵装置实施联产,生产成本有效降低。
公司西部厂区共有上述三个生产车间,公司西部厂区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16,921.01万元,实现净利润499.16万元,2013年截至9月30日,公司西部厂区实现销售收入6,865.49万元,实现净利润-1,638.73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部分车间的停产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装置停产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