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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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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3-8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8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2月3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5号”文核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835,000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9,300,000股,网上发行37,535,000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40,500,000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变为187,335,000股。

经2012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87,335,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87,335,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74,670,000股。

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374,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42,024,3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2,645,675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公司章程》,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杭州尚泰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林茂、黄炯、郭小燕、罗念槽、田苗、王小平、石东明、李秋堡、叶少勇、章道波分别承诺:若发行人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10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2月30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章道波(已离任)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2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8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冻结股份数

量(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备注
1章道波200,000200,000100,00000.03%离任高管
2叶少勇240,000240,000240,00000.06% 
3李秋堡400,000400,000400,00000.11% 
4石东明528,000528,000528,00000.14% 
5王小平560,000560,000560,00000.15% 
6田苗800,000800,000800,00000.21% 
7罗念槽800,000800,000800,00000.21% 
8郭小燕1,000,0001,000,0001,000,00000.27% 
9黄炯1,000,0001,000,0001,000,00000.27% 
10叶林茂2,300,0002,300,0002,300,00000.61% 
11杭州尚泰永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0004,000,0004,000,00001.07% 
合计11,828,00011,828,00011,728,00003.13%---

注:历任高管章道波先生申报离任迄今已超六个月但未满十八个月,其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一)勤上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承诺。

(三)截至本保荐意见出具之日,勤上光电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勤上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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