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2月20日下午2时在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索芙特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无法主持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推举李博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75,648,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7,989,200股的26.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到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现场投票表决,以75,648,8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李长嘉、韦朝鸿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