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1,972,6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32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忠顺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中山市中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同意12,133,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1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1,972,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201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81,972,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修订〈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81,972,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虎、刘波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