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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时报》2013年12月6日刊登文章《吉林森工关键问题澄而不清》,称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华英木业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关注;涉嫌操纵利润。
一、传闻简述
《证券时报》2013年12月6日刊登文章《吉林森工关键问题澄而不清》,单就吉林森工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存在着四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司治理结构有缺陷。买入中盐银港后,又因该公司业绩下滑而在一年内全部卖出,说明吉林森工的决策很不科学;其二,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其三,华英木业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扮演什么角色值得关注;其四,因为中盐银港在购入后当年亏损,吉林森工为了2012年公司当年效益而出售中盐银港股权,涉嫌操纵利润。
二、澄清声明
针对前述报道,经梳理、核实,本公司声明如下:
(一)公司在收购中盐银港股权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国内人造板市场出现低迷,与收购之初的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公司当时的人造板销售也遇到了困难,且在收购当年中盐银港也出现了亏损,为了减少公司损失,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及时做出了转让中盐银港股权的决定。
公司在收购及转让中盐银港股权过程中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均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二)华英木业做为家具生产厂商,有向上游拓展业务的意向,经过公司的努力与谈判,双方协商按原价收购中盐银港部分股权。
(三)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大力实施发展人造板产业总体规划及低成本扩张战略,在公司转让中盐银港部分股权后,森工集团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经过对中盐银港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市场调研,与被收购方多次协商洽谈后决定收购中盐银港。森工集团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人造板产业进行整体规划、布局,并在适当时机注入本公司,以解决关于本次并购所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四)华英木业全称长春市华英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华英木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均与本公司及大股东森工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次中盐银港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公司针对变化了的市场形势,经过谨慎研究,多方反复论证后决定的,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