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9版)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1、(2)代销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备案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挂牌价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为0.5%;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佣金比率为0.5%。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可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49,751.24元
认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认购份额=(49,751.24+10.50)/1.00=49,761.7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可得49,761.74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佣金比率为0.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实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5%)×50,000=50,25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5%=25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实得认购份额=50,000+10=5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1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50,010份。
(十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7、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和北京直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帐,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3月31日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人民币
联系人:贺碧波
联系电话:0574-89103198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机 构 信 息 |
| 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
| 电话:021-38561759 | 传真:021-68775881 |
|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
| 网址:www.gtfund.com |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
| 电话:010-66553055 | 传真:010-66553082 |
| 联系人:吉?青珂莫 |
| 3 |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
| 电话:021-38561841 | 联系人:沈茜 |
(2)代销机构
1)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世卓
传真:0574-89103213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信息:www.nbcb.com.cn
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9553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柯
联系人:陶坚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