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3日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兖州市友谊路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洪信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54,743,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3255%。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兖州中天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854,743,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854,743,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刊登在2013年11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永刚律师、冯立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