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37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53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为方便投资者联系,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1、公司联系人:张宇、阎磊
电话:0533-4292288
传真:0533-429112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刘宏
联系人:黄金腾
电话:010-59366162
传真:010-59366280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