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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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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3-056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收到鲅鱼圈海关返还的消费税款共计22,127,332.92元,该等税款为沈阳石蜡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制乙烯项目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原材料的进口燃料油在进口环节所缴纳的消费税款。

 上述消费税返还政策的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8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1日、2010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10-037、2010-042的具体内容),该笔款项已经计入2011年公司净利润(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度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对2013年业绩不产生影响。自2012年1月起,沈阳石蜡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制乙烯项目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所需的燃料油由自产和国内采购解决,沈阳石蜡暂未发生进口燃料油的情形。

 公司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3-05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的壹亿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11月20日,蜡化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10101201300008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壹亿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在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2013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3-018相关内容)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67,262万元,负债总额365,092万元,流动负债247,410万元,净资产202,170万元。2012年1-12月份:营业收入873,148万元,利润总额-12,196万元,净利润-11,660万元。

 (2)截止201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581,383万元,负债总额386,733万元,流动负债262,273万元,净资产194,650万元。2013年1-9月份:营业收入564,551万元,利润总额-8,433万元,净利润-8,433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21100520130002532):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

 (1) 债权人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30,9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79%。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11005201300025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10120130000806)。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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