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02,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6%。
公司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及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02,307股,有效累积总票数为1,800,013,842票。表决结果:
①何金明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②宋琦女士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蔡慧明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④何浩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⑤刘显荣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⑥黄纲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02,307股,有效累积总票数为900,006,921票。表决结果:
①马敬仁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②卜功桃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花涛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02,307股,有效累积总票数为600,004,614票。表决结果:
①彭鹿凡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②邓敏先生获300,002,307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