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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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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股东类别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对外融资事宜的议案全体股东267,351,825100
A股股东267,215,725100
B股股东136,100100
关于补选李晓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全体股东267,351,825100
A股股东267,215,725100
B股股东136,100100
关于补选刘军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全体股东267,351,825100
A股股东267,215,725100
B股股东136,100100
关于补选桂海鸿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全体股东267,351,825100
A股股东267,215,725100
B股股东136,100100

(三)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董事长李小龙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外资股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7,351,82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67,215,725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36,1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9.95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9.93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冯玉山、姜红律师作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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