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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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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3-058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华仪北方风电有限公司(卖方)与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大庆林甸东明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及《大庆林甸花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相关公告(临2012-055)已刊登于2012年11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3年11月14日,经友好协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华仪北方风电有限公司(卖方)与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方)、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买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企业,为新加坡上市公司瑞日集团China Oilfield Technology Services Group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高雁鸣先生(系买方和瑞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就《大庆林甸东明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及《大庆林甸花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分别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总价均由“17,869.50万元”调整为“18,067.50万元”。

 2、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到货款(合同总价10%)的支付时间均延迟至原合同约定应支付时间届至之日起三年。买方承诺于调整后的支付时间届至之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3、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约定的部分预验收款(即合同总价5%)的支付时间均延迟至原合同约定应支付时间届至之日起三年。买方承诺于调整后的支付时间届至之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4、为确保买方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同意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高雁鸣先生为买方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约定的买卖双方同意延迟支付的到货款和预验收款(共计合同总价15%)的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无条件的连带保证。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高雁鸣先生承诺其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其具有提供本协议所约定担保事项的资格和能力。

 5、补充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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