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13年11月8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4,769,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为北玻有限提供1,030万元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769,067股。同意254,76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中材叶片提供40,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4,769,067股。同意254,769,0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连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