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3-023
2009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1月8日,凡在2013年11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发行的2009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11日支付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苏高新(122035)

 3、发行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6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即2012年11月,公司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6.3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公司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利息登记日:2010年至2014年每年11月9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3年4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及《苏州高新关于公司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3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3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11月1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苏高新”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新区狮山路35号金河大厦25楼

 邮政编码:215011

 法定代表人:徐明

 联系人:缪凯

 电话:0512-68096283

 传真:0512-6809928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梁昌红

 电话:021-38676474

 传真:021-3867075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