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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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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13-56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公司接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2012)自民二初字第5号,被告知我公司诉与被告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南阳福森镁粉有限公司、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市恒鑫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淅川县鑫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已立案审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2年10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478020.94元,被告南阳富森镁粉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市宏锦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恒鑫贸易有限公司、淅川县鑫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53.26元,由被告太原瑞明易威镁业有限公司、南阳富森镁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2元,由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5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财产损失,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2011年按损失金额全额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按上述判决执行,公司将收回部分损失,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正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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