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公司、本公司 | 指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金赛药业 | 指 | 下属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百克生物 | 指 | 下属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
| 百益制药 | 指 | 长春百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一、传闻情况
2013年10月28日,《证券市场周刊》刊登由该刊研究员李志新及该周刊记者宁波撰文,发表题为《长春高新少数股东权益激增 被指存在调节利润嫌疑》的文章。
该文章当中主要观点如下:
传闻(1)——公司第3季度少数股东权益激增;公司部分业务可能出现较大亏损;公司存在调节利润的嫌疑。
传闻(2)——公司营销模式存在隐患;患者滥用风险加大;有向患者直销药品和违规销售国家管制激素类药物的嫌疑;公司已多次因销售违规问题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1)不属实。
造成公司2013年第3季度少数股东权益增长的原因是:公司增资百益制药(增资后本公司持有百益制药50%股权,公告编号:2013-38)。增资后,百益制药向百克生物购买与艾塞那肽相关的知识产权(公告编号:2013-44)。
本次增资之前,百克生物合并百益制药报表,本公司合并百克生物的合并报表,增资后百克生物不合并百益制药报表,本公司合并百益制药及百克生物的报表。购买知识产权对公司合并范围不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少数股东损益产生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本公司对百益制药增资事宜在2013年第3季度完成,股权过户及相关手续于2013年7月31日办理完毕。公司取得对百益制药的控制权,本公司层面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百益制药增资后,本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有变化,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损益产生变化。
增资后,百克生物将与艾塞那肽相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百益制药,转让收入6,800万元。百克生物向百益制药出售资产发生顺流交易。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此项交易使百克生物个别报表的净利润增加4,748万元,扣除此项交易的影响,百克生物个别报表净利润为3,854万元。
由于百克生物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46.15%的股权,百克生物少数股东持有53.85%股权,百克生物的少数股东分享的转让专利技术收益致使本报告期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少数股东损益增加2,557万元。
而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百益制药在公司合并范围内,在合并抵销时,不但百克生物享有的转让专利技术收益要抵销掉,而且也会抵减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3,344.5万元。
2013年第3季度所体现出来的利润下降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增加,均属于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编制公司合并报表时产生的变化,与去年同期相比,本公司合并报表企业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7—9月份实现的净利润多数有所增长,个别企业净利润有所降低,但下降幅度均没有超过5%。2013年1-9月份百克生物实现净利润8,602万元,百益制药实现净利润-662万元。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公司部分业务出现较大亏损,更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传闻(2)不属实。
金赛药业的主导产品为人用生长素,该产品为处方药,适应症主要用于儿童增高。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金赛药业的重组人生长激素产品(属肽类激素)完全按照上述规定的两种渠道销售,金赛药业在向医疗机构(即医院和门诊)销售时,选择合作的医疗机构均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有向患者直销药品和违规销售国家管制激素类药物的情况。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该产品具有治疗疗程长、需每天用药并自行注射及一次处方多次取药等特点,药品的销售和使用过程均需要患者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与本公司合作的相关医疗机构均是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均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执业医师合法开具处方。患者在购买及使用该产品的过程均会根据该产品说明书,严格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剂量使用,不存在患者滥用的问题。
另外,该报道中所提及的有关美国罗德岛联邦地区法院就金赛药业涉嫌违法销售管制药品问题调查事项已经在2013年8月21日刊登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3-48)中进行了说明。本次处罚发生后,金赛药业经过严格的自查和整顿,没有再发生类似问题,也未再发生其他因销售违规问题遭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