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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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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3-073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议案(二)以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唐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柯湘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818,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5%。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二)以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审议《关于增选陈幸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818,320票。同意票为394,818,32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陈幸福先生增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总计为4人,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2。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4,818,320票。同意票为394,818,32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柯湘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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