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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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刘绍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顺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义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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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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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化的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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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货币资金: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所致。
②预付款项: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生产规模增大预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
③无形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收购加蓬公司无形资产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④长期待摊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摊销专卖店装修费所致。
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依会计准则计提递延所得税所致。
⑥应付票据:减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票据到期支付所致。
⑦预收款项:减少的主要原因系前期预收客户款项在本期确认收入所致。
⑧应付利息: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公司债券利息增加所致。
⑨其他应付款: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收到的工程保证金增加所致。
⑩应付债券: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所致。
(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化的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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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理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业务规模的拓展折旧摊销费、人工费用、办公经费、劳动保险费等管理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②财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汇兑损失及归还借款支出银行利息增加所致。
③营业外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捐赠款项较同期减少所致。
④所得税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销售增长计提所得税增加所致。
⑤净利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所致。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情况变化的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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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2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境外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公司、自然人杨建雄、自然人蔡加国、自然人吴荔清、中林中金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所总共持有的在加蓬登记并设立的企业:华嘉木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75%的股权、森林开发出口公司(以下简称"E.F.E.G")100%的股权、木材出口贸易公司100%的股权、常氏采伐工业公司100%的股权、加蓬森林工业出口公司(以下简称"I.F.E.G")87.25%的股权、热带林产品公司(以下简称"T.L.P")75.1%的股权(以上6家公司统称华嘉公司及相关公司)。
2013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追加收购境外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追加收购中国林业集团公司所持有华嘉公司7.5%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嘉公司82.5%的股权。
2013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境外股权部分公司收购比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加蓬相关规定,对部分公司股权收购比例进行调整:E.F.E.G、I.F.E.G和T.L.P三公司收购比例分别由100%调整为99%、87.25%调整为99%、75.1%调整为99.6%。
2013年8月底,公司已完成上述华嘉公司及相关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股权过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2)公司2013年配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13年5月3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3年第104次工作会议审核了公司的配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公司配股申请获得通过。2013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18号)文件。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核准文件的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实施本次配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自2013年1月31日(增持首日)起至本报告期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747,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并计划自增持首日起12个月内择机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7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股份)。
宜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宜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喜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