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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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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5日基金部函【2013】87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销售认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0、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1、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2、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3、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年年有余A :000360;年年有余B:000361)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电话:021-68649788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xcfunds.com

3、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金额(M)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50万0.60%
5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1000元/笔

1、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认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1.00=9,941.3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1.36份基金份额。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4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 2013年11月15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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