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上市公司”)曾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2013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了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与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的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近日,我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地产”)《对兆嘉公司和华夏科技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宜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兆嘉公司原为华夏公司的子企业,华夏公司与兆嘉公司关于协助拆迁的协议在兆嘉公司作为华夏公司子企业时即已存在。在完成对我公司重组前,为了顺利完成对我公司的重组,同时积极推进兆嘉公司项目开发进程,进而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中住地产与华夏公司签署了有关《补充协议》。
二、中住地产认为兆嘉公司与华夏公司拆迁协议纠纷一审法院存在:(一)受理华夏公司反诉存在程序错误;(二)将中住地产列为第三人构成程序违法;(三)严重漏列其他当事人;(四)华夏公司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违约事实未查清;(五)对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计算未提供依据;(六)认定华夏公司的拆迁义务被免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中住地产已据此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中住地产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采取积极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中住地产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最终审判结果中,若因《补充协议》兆嘉公司承担了应由中住地产承担的责任,中住地产将给予兆嘉公司相应补偿。
特此公告。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