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 9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会议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战略规划纲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因工作分工调整,李向超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根据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黄大光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高贵富、孟庆凯、张闯对公司本次调整总会计师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1、本次调整总会计师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黄大光为公司总会计师,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简历:
黄大光:男,汉族,43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结算中心副主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到期换届,公司同意委派陈平、刘川、黄大光、李春雷、马春良为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公司同意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本次借款由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公司拟向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1、以公司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8598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
2、以公司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总面积为13526.53平方米的门市房作为抵押;
3、由公司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同意申请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提供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