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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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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04号文批准。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本基金自2013年10月08日至2013年11月1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北京直销中心和广州直销中心。

 6.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7.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9.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的障碍。

 11.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4.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及北京直销专线电话010-82290840,广州直销专线020-31126106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271;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272。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4个封闭期和3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占比未超过特定比例(含),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即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适用于第二个运作周期的特定比例数值将在第一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 募集上限

 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九)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一)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咨询电话:010-82290840

 传 真:010-8229413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城路152号

 联系人:万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2013年10月08日到2013年11月1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2.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5.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自由开放期期末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认购方式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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