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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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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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营银行
破产机制应先行

 (上接A01版)一般认为,我国对“问题”银行应从三个层面开展救助。首先,一旦银行遭遇流动性风险,央行通常会向问题银行提供“最后贷款人贷款”。下一步,监管机构有权在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采取停业整顿、接管、并购和重组等措施,对问题银行进行破产重整,从而维持、恢复银行财务状况,保留银行核心业务以实现继续经营。最坏的情况是,银行重整失败或被银监会宣布不适合重整,只能退出金融市场。

 最后,业界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实施先行条件,也是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重要支柱。

 存款保险制度指由存款机构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央行此前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易导致银行缺少风险约束机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所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可为银行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提供安全而有效的路径选择,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储户存款利益和中小银行公平竞争,降低政府和监管机构支出,避免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

 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费率水平,待条件具备后再过渡至风险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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