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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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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9、200019 证券简称:深深宝A、深深宝B 公告编号:2013-4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3年9月9日下午3:0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7.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3年8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8,038,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50,900,154股的35.09%,全部为A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88,038,683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黄亮律师、李志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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