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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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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3-028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形式于2013年9月5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3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公司股份993,912,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9%;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股份47,947,30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4.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4、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5、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6、担保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8、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9、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993,912,1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47,947,304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4.82%;反对0股,其中B股0股;弃权0股,其中B股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石之恒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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