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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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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舜元 公告编号:2013-032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仲裁情况的相关说明。

 2012年4月2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与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稀土”)及其实际控制人黄平签订了《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约定公司与晨光稀土及黄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告编号2012-012)。2012年9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12023-2012027)。2012年10月26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重大资产重组的该次方案(公告编号2012-037)。

 2013年2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1),经深交所核准,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2月8日起恢复上市。

 2013年2月7日15:42分,晨光稀土和黄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解约函》(公告编号2013-002),以2012年10月26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重组方案为由,单方面解除2012年4月25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2013年2月8日,公司致《函》晨光稀土及黄平,再次重申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交易时间、恢复上市或停牌事项,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进行的;晨光稀土和黄平发出《解约函》,明确提出解除《合作意向书》,属于单方面解除《合作意向书》的违约行为;公司要求晨光稀土和黄平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约定的义务,同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晨光稀土及黄平单方面解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2013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字第0774号《<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晨光稀土和黄平的《仲裁申请书》,晨光稀土和黄平因《合作意向书》纠纷,将公司和舜元投资作为被申请人,提请仲裁。公司已按照《仲裁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聘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应诉(公告编号2013-004)。

 2013年3月13日,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及反请求申请书》,提出裁决反请求申请如下:

 1.裁决确认晨光稀土和黄平2013年2月7日解除《合作意向书》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

 2.裁决晨光稀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

 3.裁决晨光稀土和黄平承担公司为本仲裁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全部合理费用;

 4.裁决晨光稀土和黄平承担本仲裁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2013年7月13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8月16日,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代理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文件。

 2013年8月9日,黄平致《函》公司及舜元投资,声明:无论本次仲裁结果如何,其将不会再与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作。

 2013年8月12日,公司回函给晨光稀土及黄平,认为其在2013年8月9日《函》中的声明内容,违反了其在《合作意向书》项下的义务,藐视了仲裁庭的裁决权力,不存在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没有法律效力。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仲裁事项仍处于审理阶段,公司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诉,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关注到,2013年8月28日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晨光稀土及黄平就《合作意向书》约定的同一标的资产正与另一家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认为:《合作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晨光稀土及黄平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重组的排他性条款;目前,公司与晨光稀土就《合作意向书》的有关争议正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过程中,公司仲裁要求晨光稀土和黄平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的约定,推进重组(公告编号2013-004),在本案尚未有最终裁决前,晨光稀土又与另一家上市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违市场诚信原则,已对本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公司聘请的天元律师认为:公司与晨光稀土、黄平之间的仲裁纠纷,目前正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过程中,《合作意向书》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能否继续履行,最终应由仲裁庭的裁决确定,除仲裁庭之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表态均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董事会亦了解到,为晨光稀土与银润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包括了为公司与晨光稀土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其与公司签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财务顾问协议》,目前该协议仍为有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中介机构在与公司的服务协议仍为有效的前提下,受聘于另一家上市公司为其与晨光稀土的重组提供服务,就同一资产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同时为两家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是多方代理行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业的行业规范和财务顾问的执业纪律,在实质上损害了本公司的重大利益,应当立即停止。公司已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28日致函海通证券,要求其予以纠正且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特此公告。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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