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通知,公司与长虹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财务公司已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开业批复(银监复〔2013〕423号)。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一、批准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接受四川银监局的监督管理。
二、公司中文名称为“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ichuan Changhong Group Finance Co.,Ltd”;公司住所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长虹商贸中心2层东侧。
三、批准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长虹集团出资5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本公司出资5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四、批准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五、核准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余晓 董事长
卢兴周 董事
胡嘉 董事
杨军 董事
郭田勇 独立董事
邱昊 董事、总经理
刘建华 董事、总经理助理
胥勋畅 总经理助理
古晓彤 总经理助理
六、批准《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