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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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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升货币基金的理财功能,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13年8月30日起开通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业务功能介绍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的业务。投资者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后,系统将投资者申请的赎回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本公司,经过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后,由本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份额赎回确认后,赎回款项用于偿还本公司已垫付赎回资金的业务。

 二、业务受理时间

 自2013年8月30日起,每个自然日7*24小时均开放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业务开放时间。

 三、适用基金范围

 目前适用于本公司旗下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收益宝A基金代码:310338)。如未来本公司开通其他基金产品快速赎回业务的,以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投资者范围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适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本公司指定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方式的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收益宝A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

 1、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进行快速赎回业务;

 2、持有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卡的投资者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的“银联通”进行快速赎回业务;

 3、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或招商银行银行卡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我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快速赎回。

 本公司后续上线支持快速赎回业务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渠道,敬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五、业务规则

 1、投资者申请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需与本公司签订《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2、每个投资者每个基金账号单日累计不超过50万元。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业务限制。

 3、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赎回份额及未结转收益:

 投资者快速赎回的未结转收益(从上一收益结转日至快速赎回日前一自然日)将于下一货币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投资者基金账户;如果投资者未来通过普通赎回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4、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经基金登记机构成功确认后,快速赎回的份额在赎回申请所属申请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的基金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

 5、其它未尽规则详见《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六、业务操作流程

 1、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投资者须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万菱信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使用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购买并持有申万菱信货币市场基金,即进行“现金袋”充值。 

 2、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时,选择快速赎回模式、输入赎回份额,签订《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预览并提交。

 3、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将自动划出快速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款项。

 4、快速赎回份额实时过户至申万菱信基金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专用账户并于当日确认赎回,赎回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已垫付款。

 七、快速赎回手续费

 投资者办理快速赎回业务,本公司暂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八、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详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 或 021-962299进行咨询;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了解相关情况。

 3、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进行改进或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公告。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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