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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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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澄海 编号:临2013—056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3)青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王琪博因与被申请人鲍崇宪、王星星、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诉前保全担保人西宁贵强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湟国用(2011)第5023号32427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裁定:

 1、对西宁贵强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加牙村32427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冻结,非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查封、冻结,西宁贵强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对查封、冻结土地变卖、过户,也不得对该土地进行抵押或担保;

 2、对被申请人鲍崇宪、王星星、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3、申请人王琪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公司核查情况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及时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以及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南京西路支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1753.19元;

 (2)据从青海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人处了解到,公司位于上海市国权路39号等多处房产被司法查封,具体查封情况公司正在核查之中。

 (3)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出示的材料显示,鲍崇宪于2012年7月6日与王琪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20日止。同日,王琪博与保证人无锡保利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凯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赵显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鲍崇宪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协议》及《保证合同》均与本公司无涉。

 三、公司经自查后认为:

 1、【(2013)青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所述之借款合同纠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及其关联企业与王琪博债权债务纠纷。公司从未与王琪博发生过任何业务来往,也从未在系争借款保证合同文书上签章,与该诉前保全所涉债务无任何关系。

 2、如申请人王琪博在三十日内起诉至青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将积极应诉。

 3、如从诉前保全行为发生起,至本案终结,该案所涉借款合同纠纷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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