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开时间:2013年8月23日(星期五)上午9:30
5、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276号 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和献中先生
7、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108,117,1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李秀丽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117,172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李秀丽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