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议案和否决议案,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8月23日10: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七名,代表股份172,602,776股,占公司总股本51.7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及房产收回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60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60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三《关于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602,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鹏、王冰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