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在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投票委托。
1、征集人声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拟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以下简称“本函”)。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征集投票权行为以无偿方式进行,征集人所有信息均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且本次征集行为完全基于征集人根据有关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征集人全体成员保证不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中国证监会、其他机关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投票委托征集函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发表任何意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的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su Holdings Co.,Ltd
注册地址:南充市涪江路117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科东三路9号6号楼2楼
法人代表:刘永华
电话:028-85365657,传真:028-85365657
邮政编码:610045
电子信箱:DB000509@163.com
2、征集事项
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投票委托,该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3本函签署日期
2013年8月22日
三、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仅对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本次会议有效,本次会议基本情况详见与本函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四、征集人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建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赞成理由:
认为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会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对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征集方案
本次征集方案具体如下
1、征集对象:
截止2013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
自2013年9月12上午9:00日至9月16日下午14:30。
3、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投票委托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董事会将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委托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
第一步:填写投票代理委托书,投票代理委托书须按照本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第二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签署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委托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并转交给本次征集投票委托的授权代表。
法人股东请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请在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以实际收到为准)。
个人股东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2013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持股清单(加盖托管营业部公章的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或者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请在所有文件上签字)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以实际收到为准)。
股东可以先向指定传真机发送传真,将以上相关文件发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授权委托,在本次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完备证明文件,则授权委托有效,逾期作弃权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本次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送达董事会办公室,视作弃权。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单位的指定地址如下:
收件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武科东三路9号6号楼2楼
邮编码:610045
联系人:郭宏杰
联系电话:(028)8536567
传真:(028)85365657
5、授权委托的规则
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将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确认。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提交征集人并由征集人行使投票权。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规定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委托时间截止2013年9月16日现场会议召开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并符合前4项的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股东授权委托书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委托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6、其他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亲自委托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在本次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投票代理委托,则已作出的投票代理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投票代理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有股东本人或者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4)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超过两项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委托无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经董事会盖章的投票委托征集函正本;
2、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复印有效)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投票代理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全文、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行为的原则、目的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公司/本人有权随时按照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进行修改。本公司/本人可以亲自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但除非授权委托已被撤销,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3年9月1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指示行使对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序号 | 审议事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 | | |
(注:授权委托股东应决定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打“√”或打“×”。三者中只能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