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057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4、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转债份额、转债A 份额、转债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5、 表决
银华转债份额、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转债份额、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转债份额、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转债份额、转债A份额、转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二(1.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可转债指数基金,指数投资部分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策略,指数增强部分采取积极配置策略,利用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争取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票或因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获得的权证,须在达到可交易状态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转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转债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8月2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2013年8月21日资产负债表 |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 | |
| 资产 | |
| 银行存款 | 8,887,162.49 |
| 结算备付金 | - |
| 存出保证金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18,505,257.23 |
| 其中:股票投资 | - |
| 债券投资 | 218,505,257.23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00,000,000.00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9,064,838.55 |
| 应收股利 | - |
| 应收利息 | 1,378,901.45 |
| 应收申购款 | - |
| 其他资产 | 117,234.83 |
| 资产总计 | 387,953,394.55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负债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2,431,250.22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44,417.12 |
| 应付托管费 | 12,690.60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 应付税费 | - |
| 应付赎回款 | |
| 其他负债 | 7,560.05 |
| 负债合计 | 2,495,917.99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基金 | 386,033,124.32 |
| 未分配利润 | -575,647.76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85,457,476.56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387,953,394.55 |
| 截至2013年8月21日,银华转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 元,转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转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4元。 |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资产类别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股票 | - | - |
| 债券 | 218,505,257.23 | 56.32% |
| 权证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00,000,000.00 | 25.78%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8,887,162.49 | 2.29% |
| 应收申购款 | - | - |
| 其他资产 | 60,560,974.83 | 15.61% |
| 合计 | 387,953,394.55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19,940,000.00 | 5.17 |
| 2 | 央行票据 |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 7 | 可转债 | 198,565,257.23 | 51.51 |
| 8 | 其他 | - | - |
| 9 | 合计 | 218,505,257.23 | 56.69 |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950,870 | 92,766,877.20 | 24.07 |
| 2 | 113002 | 工行转债 | 510,630 | 56,439,933.90 | 14.64 |
| 3 | 019302 | 13国债02 | 200,000 | 19,940,000.00 | 5.17 |
| 4 | 110018 | 国电转债 | 153,430 | 16,734,610.10 | 4.34 |
| 5 | 110020 | 南山转债 | 100,000 | 9,967,000.00 | 2.59 |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在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本基金2013年8月21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 1 | 交易保证金 |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9,064,838.55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1,378,901.45 |
| 5 | 其他应收款 | 117,234.83 |
| 6 | 待摊费用 | - |
| 7 | 其他 | - |
| 合计 | | 60,560,974.83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92,766,877.20 | 24.07 |
| 2 | 113002 | 工行转债 | 56,439,933.90 | 14.64 |
| 3 | 110018 | 国电转债 | 16,734,610.10 | 4.34 |
| 4 | 110020 | 南山转债 | 9,967,000.00 | 2.59 |
| 5 | 110017 | 中海转债 | 7,735,675.20 | 2.01 |
| 6 | 110022 | 同仁转债 | 3,448,640.00 | 0.89 |
| 7 | 110016 | 川投转债 | 2,566,800.00 | 0.67 |
| 8 | 125089 | 深机转债 | 657,650.83 | 0.17 |
| 9 | 127001 | 海直转债 | 559,650.00 | 0.15 |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转债份额将于2013年8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投资者参阅2013年8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