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3年8月20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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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聂如旋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5人,董事袁宏宾和王建国、独立董事戴健和董新胜因有其他公务需要办理,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会议监事5人,监事周芳和张桅因有其他公务需要办理,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建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琳、谢军、宋为民、勇军和兰建新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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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5,433,843股未计入此项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故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75,598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常娜娜律师和邵丽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