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8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ST亚星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13-048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市中院)(2013)潍商初字第138号《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为:

 要求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14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就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强力)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原告山东强力申请,潍坊市中院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潍坊分行、招商银行潍坊分行、民生银行潍坊分行存款200万元、100万元、3000万元。

 三、《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基本内容为:

 原告: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节能收益分成款¥19,683,862.22元;及未按期支付首笔节能收益分成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539,386元。上述款项共计¥32,223,248.2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案基本情况:

 经查,2012年2月公司与山东强力签订《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节能技术改造EMC合同》(以下简称节能合同)。本次收到潍坊市中院对公司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起诉状》,因公司与山东强力就节能合同履行事项产生纠纷。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