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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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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2013-029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关于变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的说明》。经长城证券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29日起更换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崔胜朝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本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现由保荐代表人郑侠女士接替担任本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郑侠女士和袁占虎先生。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6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郑侠女士简历

 郑侠:女,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70108030828,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0多年证券相关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为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青松建化公司债、盛屯矿业公司债、全聚德IPO、华夏银行IPO等项目。自从事保荐业务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3-03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6号文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新华医疗”)于2013 年7月非公开发行14,524,765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2013年7月12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3)第218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7月12日止,新华医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5,499,983.6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934,983.65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博迅”)75%股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3 年7月,本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8614618379,截止201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长春博迅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占虎、郑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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