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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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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粮油    公告编号:2013-039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8月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8月5日下午15:00至2013年8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勋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133,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3%。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352,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4%,关联股东侯勋田先生对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均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80,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在征集时间内,公司未收到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表决。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徐季平、独立董事郭学进及监事唐兵因出差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朱桂龙、沙振权因出国在外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与会的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均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共三项议案,全部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共分为十八项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1.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5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6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1.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解锁安排;

 1.8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1.10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和分配;

 1.1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12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13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1.14股票期权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15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16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解锁/行权程序;

 1.17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18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

 以上十八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35,98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4%;反对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2%;弃权8,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2、以特别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8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4%;反对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2%;弃权8,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3、以特别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8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44%;反对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2%;弃权8,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梅华、许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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