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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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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09版)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的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②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⑥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⑦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⑧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⑨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⑩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的0至40%之间;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 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② 该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③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⑥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⑦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⑧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⑨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⑩ 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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