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9版)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4.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海信达在保责任余额76.23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20.8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海信达总资产206546.2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00345.93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7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6、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7、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8、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0、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基金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每日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日历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或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9)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2 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以及转换转入业务。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
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稳健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CPPI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CPPI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用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行业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等。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 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平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的0至40%之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2、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该基金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实时动态的组合优化。
该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配置,第二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
(1)资产类别配置
该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并结合对市场估值、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判断,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和实时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的调整力度和调整周期,将资产配置分为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战略资产配置指调整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资产配置,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波动率的前提下,对满足投资目标的资产进行配置。战术资产配置通过对市场中短期趋势的判断,对资产配置进行微调,以获取市场中短期存在的超额收益,降低短期波动带来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运用数量化的分析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该基金将采用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并通过严格的基本面分析、调研和价值评估作进一步论证,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该基金的选股空间:
剔除ST、*ST股票、以及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未满半年和涉及重大案件或诉讼的股票;
剔除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的股票。
1)财务指标筛选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等反映盈利水平的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在每个行业内截取排名前50%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标的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能力。
2)数量化模型筛选
运用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数量模型对初选股票池进一步筛选,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评估指标,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减少组合样本的数量,提高组合样本的质量,便于下一步骤的定性分析和个股调研。
3)领先能力定性分析
在数量化模型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缩小投资范围,以便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①行业分析
研究特定行业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和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从而寻找出在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②企业竞争力的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③公司盈利模式评估
上市公司过去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在现在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但过往成绩不能保证上市公司在未来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该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在未来的行业地位,通过对其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盈利模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行业领先能力。
④治理结构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衡量企业治理架构的因素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的独立性、管理层素质、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其中,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该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战略、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重考察公司管理层的质量。
4) 内在价值及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筛选出的核心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及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决定其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以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并挖掘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
经过以上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出行业地位领先、估值合理并且盈利增长前景明确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日后组合管理维护中,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投资经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股票剔除。
(3)债券投资策略
1)整体配置策略
该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通过久期配置策略确定组合久期,然后通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确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最后通过类属配置策略实现对于各类债券品种的配置。
①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该策略是债券组合投资策略的根本。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和久期分析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密切关注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久期分析:根据对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②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通过自有数量化模型,采用综合情景分析法,将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方案。
③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投资收益。
2)其他辅助性策略
除上述基本配置策略,该基金在债券组合的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将运用其他辅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把握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增强投资收益。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该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该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该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2)该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5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5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的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