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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8月12日支付2012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期间利息。根据《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万方债
3. 债券代码:112037
4. 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6.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0%
7.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8.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3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7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0.3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8月9日
2. 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3. 付息日:2013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公司将会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工作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9月12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本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东
联系人:马东洋
电话:0391-3261289
传真:0391-3261297
邮政编码:454172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
|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 国(地区)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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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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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