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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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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重新接受申购并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7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深交所上市简称“国债ETF”)
基金主代码159926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5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恢复申购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期2013年8月5日
恢复申购原因说明《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赎回起始日2013年8月5日

注:投资者范围: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金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销售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各销售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3年6月1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重新接受申购和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3年4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①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②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③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④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①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持有的未托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但符合本基金申购对价要求的组合证券,需要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且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方能申购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流程,请投资者自行参阅相关市场和机构规定。

②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赎回的对价

①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②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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