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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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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种禽补贴的公告(2)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3-03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种禽补贴的公告(2)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淮滨分公司于近日收到2013年种禽补贴资金47.99万元整,详情如下:

 根据信阳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2013年种禽补贴资金的通知》(信财预【2013】15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省财政厅、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下达种禽补贴资金的通知》(豫财农【2013】86号)文件精神,为了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稳定家禽业生产,公司淮滨分公司收到淮滨县财政局补贴资金共计47.99万元。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将抓紧将补贴资金兑现到种禽场,由畜牧部门负责核实种禽数量,财政部门负责兑现补贴资金。尽快将资金安排情况和补贴资金兑现情况报送到省财政厅及省畜牧局。

 同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补助款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公司2013年度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该项资金的取得将对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3-037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7月25日14:3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15:00至2013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3年7月25日14:30时在河南潢川县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九名,代表公司股份 164,914,876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425,800,000股的38.730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五人,代表股份38,452,832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9.030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四人,代表股份126,462,04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9.6999%。会议由曹家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4,876,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4,876,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理处置办公楼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4,914,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理处置淮滨分公司老厂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4,914,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 邓菲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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