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集中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决定取消在兴业银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授权董事长与浦发银行协商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宜,并在兴业银行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分别结转到浦发银行新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与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截止2013年7月9日兴业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下的全部人民币4,353.21万元取出,转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5010157870000804下。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成祺、林松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6日